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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北区管委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行规定》的通知

池北区管委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和《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为其选择适宜的工种和岗位。

本规定所称的残疾人,系指持有我管辖区域内常住户口,符合《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第三条 池北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站。残疾人就业服务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劳动部门指导下,综合管理本地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工作,掌握残疾人劳动力资源状况和用人单位需求;

(二)协调教育、劳动保障和社会其他部门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

(三)组织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收缴和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扶助残疾人个体开业、集体从业;

(五)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

第四条 池北区管理委员会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督促、检查和落实工作。

第五条 我管辖区内各单位,要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 %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 名残疾人就业计算,接收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的残疾学生,计入安排比例。

本单位因公致残的残疾职工不计入安排比例.

被计算比例的残疾人以池北区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残疾人证》作为依据。

第六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从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无业残疾人中招收、招聘并办理录用手续,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在同等条件下,本单位职工的残疾子女,可优先招用。

第七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末将职工总数、残疾职工花名册,按隶属关系抄送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站。

第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妥善安排残疾人就业,并对残疾职工在转正、晋级、住房分配、职称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医疗和劳动保险、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健全职工同等对待。

第九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就业,实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要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长白山地税局代征(简称“地税代征”)。

保障金系指在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过程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计算公式为:单位应缴保障金数额=(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人数×1.6%-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全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9852 元).

保障金来源按财政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执行,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保障金在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事业组织在预算包干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站负责与各单位签订《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合同》 ,并对执行情况进行审查。没有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接到残疾人就业服务站发出的《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知单》 后,须于翌年三月底前,将保障金通过银行托收或委托收款方式分别汇入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站专设的银行账户。

对无正当理由不缴纳保障金或部分拖欠的单位,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由区残疾人就业服务站具体负责,同级财政部门开设专户,统一管理,严格审批、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为安置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开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服务沽经费的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站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制度,并加强执行力度.财政、审计等部门要认真搞好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国家财政部统一制定、省财政厅监制的《 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

第十五条 鼓励各单位积极创造条件,妥善安排残疾人就业,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对在安排残疾人就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予以奖励或表彰。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 办理残疾人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 无正当理由辞退、开除残疾职工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对待残疾职工在转正、晋级、住房分配、职称评定、若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不与健全职工同等对待的;

(四)未经批准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池北区管理委员会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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