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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6]755号) 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局要求一并执行。

一、根据总局要求,我省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统一设在当地农业支行营业部。开立后未经省局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开户地点。

二、各市州在2006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开立情况进行汇总上报省局(计划统计处/税务代保管情况)。

三、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各地要加强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查询、监督和检查工作。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略)

3、国家计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略)

4、国家计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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