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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项目总承包建筑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统一政策,方便征管,经研究,现将项目总承包建筑工程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建筑业纳税人在2010年底以前签订的项目总承包建筑工程合同并列入《项目总承包工程项目名单》(见附件)的工程项目,可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项目总承包建筑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8]29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项目总承包人购买的用于建筑工程和生产经营的设备视同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设备价款不计入项目总承包工程计税营业额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项目总承包建筑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8]296号)文件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建筑业纳税人在2011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项目总承包建筑工程合同的建筑工程项目,应统一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有关规定,对项目总承包人统一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项目总承包人将其承揽的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3]16号文件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所提供设备的价款不计入项目总承包工程计税营业额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设备名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列举。

2.建设单位与设备供货方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或由建设单位、项目总承包人和设备供货方三方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

3.设备购置款项由建设单位支付或由项目总承包人代付。

4.建设单位必须取得设备供货方(不得为项目总承包人)提供的货物销售发票。

5.建设单位设备采购的入库、与项目总承包人之间设备交接出库手续齐全,核算明确。

对建筑业纳税人自行购买的设备用于建筑工程的,无论其采取何种承包形式,设备价款均应并入计税营业额全额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附件:项目总承包工程项目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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