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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深刻理解推行办税公开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增强做好公开办税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各地要对照《意见》中指出的问题认真查找不足,本着缺啥补啥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公开办税的内容和形式。

三、各地要将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制定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强化考核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四、各市州局请于2007年3月15日前将《意见》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局税收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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