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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松原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局,市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现将《松原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国家机关税收管理卡片(略)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税项目台帐(略)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款征收台帐(略)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单位纳税评估报告表(略)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单位税收管理档案要件(略)

松原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

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或者扣缴税款义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有应税项目收入的国家机关,由税务机关建立税收管理卡片;有应税项目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相应提供下列资料及复印件:

(一)单位批准设立文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合伙、个体)、其他核准执业证件、证明;

(三)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

(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五)开户银行帐号证明;

(六)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产权证或者租赁协议);(七)、收费许可证;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条 依法负有扣缴义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时,扣缴义务人相应提供下列资料及复印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合伙、个体)、其他核

准执业证件、证明;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开户银行账号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国家机关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不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第五条 对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凡取得应税项目收入的,应当依法缴纳地方各税。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经常性税源调查,对收入项目做出纳税鉴定,建立应税项目台帐。对没有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收取时没有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制定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没有全额上缴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及其他应税项目,均应纳入税收管理。

第八条 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定期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及时了解收费政策变动、税款征收情况。

第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应税项目收入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第十条 对不按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发票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对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逐户建立税收征收管理档案,保证涉税资料齐全。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生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解缴税款。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解缴税款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照有关税法规定申请减税、免税,对于符合减免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五条 对收入中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六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当逐户建立税款征收台账,按月登记税款征收情况。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收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税收管理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并扣发季度奖金: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国家机关税收管理卡片或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税项目台帐的;

(三)未按照规定登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款征收台账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税收管理档案或者档案资料不全的。税收管理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并扣发半年奖金;情节严重的,扣发全年奖金:

(一)对有应税项目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纳入正常税务管理,造成税款流失的;

(二)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认定错误,造成错征或者少征税款的;

(三)应纳税种鉴定错误,造成税款流失的;

(四)在发票管理中发现违章、违法问题未及时处理或者未按规定程序上报的;

(五)未定期开展税源调查、纳税评估,不了解税款征收和收费政策变动情况,造成税款流失的。税收管理员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松原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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