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煤炭发展专用资金的答复函
吉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在所得税前扣除煤炭发展专用资金的请示》(吉煤财字[2010]34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据此,你单位提取的煤炭发展专用资金,如符合上述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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