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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与税务登记互相采集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民银行省内各市(州)中心支行、长沙辖内各县支行;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长沙分行,长沙市商业银行,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沙市农村信用联社:

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和税务登记管理,实现银行与税务机关信息共享,有效防止纳税人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内各银行机构在为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开设、核准时,必须要求其出具税务登记证,并在开户资料上登记税务登记信息,对在本文之前已开立了银行结算账户但未登记税务登记证件信息的,相关开户银行应在2005年全省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清理中,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补录到开户资料中。

二、各级税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之规定,在纳税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前为其办理税务登记。

三、确保纳税人开户信息即时报告给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给未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可先发放税务登记证副本,待纳税人取得开户证明,向税务机关提供银行账户信息后,再发放税务登记证正本。对于纳税人迁移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按该办法,要求纳税人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及开户银行分别提供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信息和重新办理的税务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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