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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新疆广电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分摊管理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广电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提取管理费的税前扣除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2005 ]47号)收悉。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1998]10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新疆广电网络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分支机构广电网络宾馆分摊管理费449,954.79元,其分支机构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可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应作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用如有结合,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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