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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意见

为认真做好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年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欠税公告由县以上(含县)地方税务局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告,欠税公告内容应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

一、各级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征管和稽查局在办案中发现的符合《办法》规定应进行公告的纳税人,由有权地方税务局统一进行公告。直属分局和稽查局应按规定时间将欠税纳税人的相关材料送本级地方税务局法制部门。

二、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建立欠税情况核查制度。近期要对辖区内欠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细致、准确的核查,核查的范围是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证和虽未办证但已纳入正常征管的纳税户。

三、经核查,凡是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其欠税类别,登记造册,按期进行公告,对同时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应作特别标注,可不公告。被公告纳税人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负责。

四、公告时间严格依照《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省局欠税公告时间定在每月20日前,省以下地方税务局的欠税公告时间定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全省第一次欠税公告时间为2005年1月20日,届时各地应将上年度纳税人欠税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

五、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应自行指定一家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电视或网站进行公告。省局在《贵州都市报》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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