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2004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湖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规定,纳税人应于当年4月15日之前,一次性申报、缴纳当年的车船使用税,逾期纳税,依法加收滞纳金。新增车辆从次月起征税。符合政策减免的车辆,纳税人应在4月15日之前办理有关申报减免手续。为做好我市2004年度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请纳税人于2004年4月15日以前到下列指定征收点缴纳车船使用税和办理减免手续。
长沙市区车辆: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三分局纳税大厅(地址:岳麓区金星大道 联系电话:2368556)
长沙市交警支队机动车检测站征收点(地址:雨花区井湾子中意路90号 联系电话:5011841)
望城县机动车检测站征收点(地址:岳麓区枫林路 联系电话:8819919)
长沙县车辆:
长沙县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纳税大厅(地址:星沙开发区板仓路 联系电话:4011124)
望城县车辆:
望城县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纳税大厅(地址:高塘岭镇裕农街 联系电话:8062523)
浏阳市车辆:
浏阳市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纳税大厅(地址:浏阳市劳动路 联系电话:3611980)
宁乡县车辆:
宁乡县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纳税大厅(地址:玉潭镇花明路 联系电话:7894059)
涉外车辆:
长沙市涉外征收分局(地址:天心区白沙中路206号 联系电话:5119662)
下一篇 →
关于下调个体工商户定额的通告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