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6〕2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下一篇 →
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