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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门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

为加强国门环境建设,充分发挥国门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扩大开放,现将《国门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门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国门环境整治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门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为一类口岸、二类口岸和临时开放口岸,重点支持困难地区的一类、二类口岸的国门环境整治。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口岸是供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港口、车站、跨境通道等。

第四条 国门环境整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类口岸国门标志性建筑物的建设及修缮,口岸周边环境的美化、绿化,口岸广场、进出口岸道路的整治等。

第五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口岸建设情况,会同同级口岸办确定整治项目,形成国门环境整治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于5月底前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对各地所报的国门环境整治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并根据财力可能和项目情况下达国门环境整治专项补助资金。

第六条 国门环境整治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范围。项目资金要集中使用。国门环境整治项目应充分利用口岸现有的建筑、设施,以修缮及周边环境整治为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国门环境整治项目要本着“牢固、美观、实用”的原则进行修缮、改造,严禁脱离当地实际搞高标准建设。

第八条 项目实施必须依法办事。各地在口岸规划、工程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标、资金管理等方面,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九条 国门环境整治项目建设完工后,结余资金按照本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范围,由各地财政部门安排继续用于口岸建设。

第十条 国门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由市州、县(市)财政部门管理,实行专账核算,集中支付,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国门环境整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次年2月底前要将项目实施的总体情况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使用国门环境整治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对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资金,项目建设成效显著的市州、县(市),省财政厅在安排以后年度项目资金时,给予重点考虑;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出现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纪行为,除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减拨、停拨或追回省补助的国门环境整治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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