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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工业特困企业改制分期偿还欠缴地社会保险费地实施意见

为稳步推进我市国有工业企业改制工作,切实理顺好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决定》(长发[2003]2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国有工业特困企业的改制,在理顺职工劳动关系、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后,经核实确实无力偿还改制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工伤)的,从工业发展资金中列支专项费用,解决国有工业特困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有关实施意见如下:

一、适用范围

经市企业改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改制办)批准进入改制程序的市属国有工业特困企业。

二、申报条件

凡申报由工业发展资金支付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改制方案合理,改制成本按政策规定准确测算,经市改制办论证确认后,改制资金缺口较大;

(二)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后,无剩余资产;

(三)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实,企业确实无能力缴纳欠缴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

三、报审程序

(一)企业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写出专题报告,并附企业改制批复、五项提留审批表和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一览表。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项目及欠费额度进行核实,提出分期偿还方案,填写分期偿还方案表(方案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业发展资金逐年支付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方案。

(四)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主持,定期(每月或每季)召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委等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对企业申报情况和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报主管市长批准。

(五)市财政局按批准的资金额度及时拨付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财政拨付到位的专项资金,优先记满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统筹基金部分分期到位。

四、市财政局从2004年起分10年每年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列入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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