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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地税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函[2004]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4]94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6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只发电子文)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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