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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地税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函[2004]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4]65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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