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盐业公司2007年所属企业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吐鲁番地区地方税务局、哈密地区地方税务局、奎屯市地方税务局、巴州地方税务局:
接自治区盐业公司《请求分支机构上交管理费的报告》(中新盐财字[2007]第11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自治区盐业公司2007年度1233404.87元(见附表)的共同费用,在所属分支机构的税前扣除。请遵照执行。
共同费用分摊明细表:
单位:元
| 企业名称 | 分摊金额 | 税务管理机关 |
| 乌市盐业分公司 | 749975.82 | 乌市地税局 |
| 吐鲁番盐业分公司 | 179913.62 | 吐鲁番地税局 |
| 哈密盐业分公司 | 169598.04 | 哈密地税局 |
| 奎屯盐业分公司 | 114558.15 | 奎屯地税局 |
| 巴州盐业分公司 | 19359.24 | 巴州地税局 |
| 合 计 | 1233404.8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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