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减征新疆瑞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新疆鑫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复函》(新政办函[2006]197号)精神,给予新疆瑞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新疆瑞新税务师事务所减半征收2004年至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照顾,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