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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本级各直属单位:

自2007年通化市地方税务局下发《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通地税发[2007]67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实行所得税预缴办法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税收收入增长迅猛。但据各地反映,这一政策执行以来,遇到一些实际问题需加以解决。为切实加强建筑安装企业税收管理,现将建筑安装企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切实规范预缴所得税管理

严格执行省市局以票控税的有关规定,如无特殊原因,税控器中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加载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因特殊情况以前年度亏损需要在以后年度弥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期进行纳税评估。纳税评估后仍亏损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管理员的纳税评估报告,经集体审议并报市局备案后,书面通知(附纳税评估报告、集体审议记录、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等书面材料)发票管理部门和办税服务中心不实行以票控所得税办法。但上述方法只适用一年,在下一年度,重新确定是否实行以票控税办法。对于其它特殊情况,可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业、建筑业税控装置管理(暂行)办法》(吉地税发[2005]78号)文件第五章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并按上述程序和办法采取选项方法处理。

二、切实加强对挂靠企业的所得税管理

对于未取得有权管理部门核发的建安企业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安装企业(挂靠企业)到具有建筑安装企业施工许可证的企业从事建筑安装经营业务的单位应严格加强管理,对这部分纳税人所从事的建筑安装项目要严格执行以票控税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房地产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的项目管理,同时要对纳税人每个工程项目跟踪管理到位,凡发现有挂靠企业从事建筑安装项目的,经主管税务机关集体审议后,书面通知(附纳税评估报告、集体审议记录、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等书面材料)发票管理部门和办税服务中心对该部分收入实行以票控所得税办法。

三、切实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项目部(分公司)负责人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房地产一体化管理工作中,于每年年初将建筑安装企业与项目部(分公司)签定的相关协议进行备案管理。并由建筑安装企业支付奖金时代扣个人所得税,对项目部(分公司)帐目不健全、负责人收入难以核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省局有关规定核定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四、几点要求

(一)切实加强纳税评估管理。纳税评估是核实建筑安装企业经营成果的主要方法。各地应加强建筑安装企业的纳税评估管理,对于建筑安装企业申请不预缴所得税的,主管税务局应及时纳入评估管理环节,对于一些企业建筑项目较多,经营核算复杂的建筑安装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抽调精干力量进行纳税评估。

(二)切实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起点,主管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工作中应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辅导,加强对所得税申报表的审核力度,确保纳税人所得税申报的准确、真实、完整。

(三)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对建筑安装企业按预缴方式征收所得税后,年末经自行汇算确实超缴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管理员应及时对全年经营情况进行纳税评估,纳税评估后仍超缴的,对于纳税人超缴的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协商,分别采取退税或抵顶的办法。如纳税人申请办理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协助纳税人及时办理退库。纳税人同意抵顶税款的,主管税务局应书面通知发票管理部门和办税服务中心,对超缴税款相应的收入,不再实行以票控税的办法,但超缴税款后再开票部分,应及时再纳入以票控所得税的范畴。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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