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投资基金投资于证券买卖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你局《关于投资基金投资于证券买卖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湘地税直税发〔1997〕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而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属于其他金融机关,也是其他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因此,不论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的资金来源如何,都应依“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