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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求是〉杂志社等单位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求是》杂志社等单位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4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求是》杂志社等单位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3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执行统一的税收政策,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求是杂志社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847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29号)第四条关于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合并计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自2007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及所属分支机构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标准,按企业所得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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