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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6]4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二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

废止 国税函[2006]47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范围的请示》(陕国税发〔2005〕212号) 收悉。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 规定的“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含)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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