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接乌鲁木齐铁路局集体经济管理处《关于铁路集经系统供暖补贴计列成本的请示报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该企业的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的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但不能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取暖费收取标准。超出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