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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利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博州地税业字{1999}第6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股份制企业职工个人股金分红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应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派发红利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希望你局接此文后,积极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股份制企业分配的利息、股息、红利照章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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