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旅客运输公司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旅客运输公司分摊共同费用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2003]44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8]10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新疆旅客运输公司共同费用758962.50元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见附表)
附表:《新疆旅客运输公司管理费用分摊明细表》
| 名称 | 分摊金额 | 主管税务机关 |
| 新疆旅客运输公司修理厂 | 364045.59 | 直属征收局 |
| 新疆旅客运输公司物资供销公司 | 141904 | 直属征收局 |
| 新疆交通饭店 | 253012.91 | 沙区税务局 |
| 合计 | 7589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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