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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旅客运输公司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旅客运输公司分摊共同费用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2003]44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8]10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新疆旅客运输公司共同费用758962.50元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见附表)

附表:《新疆旅客运输公司管理费用分摊明细表》

名称

分摊金额

主管税务机关

新疆旅客运输公司修理厂

364045.59

直属征收局

新疆旅客运输公司物资供销公司

141904

直属征收局

新疆交通饭店

253012.91

沙区税务局

合计

7589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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