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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在珲春口岸和长春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珲春口岸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请示》(吉政文〔2003〕8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长春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请示》(吉政文〔2003〕8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珲春口岸和长春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国务院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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