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转发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企业非经营用房折旧年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企业非经营用房折旧年限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