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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工程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工程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3]121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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