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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32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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