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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批复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凡与本批复不一致的规定予以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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