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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l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税款征收情况的重要依据,是加强企业所得税基础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要迅速组织税务干部和企业财会人员认真学习和掌握填报内容,尽快布置落实,确保企业按税法有关规定和填报要求,按期如实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二、本表适用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

三、关于一些特殊行业需要增减填报项目问题。据了解,地方税务局所管辖企业均可使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不需增减填报项目。如遇个别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中“损益表”的个别项目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不相吻合时.可归并到与之相近的项目中,对归并的内容和数额应加以说明。

四、本着求实、简便的原则,纳税人在年度中间按月或季申报纳税时,对本表的第9栏、第10栏、 第16栏一一第19栏、第30栏-32栏可不填报,在年度申报纳税时,再按填报要求逐项填报。

五、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而不按照统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六、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不论经营情况如何,都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七、在地方税务局成立初期,各地业务经费尚未全部到位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暂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地使用。

八、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起使用。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电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电话:227304、215658。

附:国税发(1994) 13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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