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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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