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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奎屯路安客运有限公司实行按销量提取费用办法的批复

伊犁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奎屯路安有限公司按客票收入提取工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的请示》(伊州地税二字[2001]055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奎屯路安客运有限公司按照你局制定的提取比例对外勤调度实行按销售量提取工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的办法。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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