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制药厂向下属分支机构分摊共同费用在税前扣除的批复_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制药厂向下属分支机构分摊共同费用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字[2001]114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36号)文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新疆制药厂向下属分支机构分摊共同费用243,800元(新疆制药厂医药经销公司115,000元,新疆制药厂化工物资公司82,800元,新疆制药厂医药门市部46,000元),并准予下属机构在2000年度内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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