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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近来接各地反映,《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财法税字【2001】9号)下发后,在政策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为统一政策,加强征管,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1.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各直属库资金账簿在2003年底前免征印花税,除此之外其它各类粮库的资金账簿均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各直属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在200年底前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除此之外其它各类粮库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3.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各直属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它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税。各直属库委托其它粮食购销企业代收粮(油)的,其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暂不征收印花税,否则按规定征收其它粮食购销企业应缴纳的印花税。

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新税二字【1987】104号)中第十五条“国家专用储备粮库,应予免征房产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5.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已征税款不退,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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