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略)[以上条款失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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