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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源县征收印花税请示的批复

江源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江源地税发[2003]22号件《关于如何征收印花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财行函[2001]23号第四条规定“对单位及个人核定征收印

花税的计税依据问题,根据《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对买卖双方签定商品供销合同并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单位

及个人,其购进金额和销售收入的计税金额均以购进商品付给对方的全部价款和销售商品收到对方的全部价款为计税

依据”。你局提出的印花税是按照价内税征收,还是按照价外税征收,应看其购进或销售价格是价内还是价外来确定。

如是不含税价格印花税就应是不含税的全部价款,如是含税价格印花税就应是含税的全部价款。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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