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处)、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15号)转发给你们。请自1995年1月日起执行。以前年度未征的不再补证。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1995]15号“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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