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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 2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税发(1994) 22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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