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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社会保险费的补充通知

市内各地税分局、涉外分局、各县(市)地税局、劳动局、财政局、支库(代理支库):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征收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2001年3月31日以前已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长沙市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收缴养老保险费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从2001年4月1日起,均全部转交给所在地方税务局统一征收。其中城区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长沙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负责,入库级次为市级。县(市)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养老保险费由各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入库级次为县级。但地处县境内在市参保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征收的养老保险费,入库级次为市级。市区内的私营企业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所在地地税分局负责征收,入库级次为市级,征收后由市社保局、市财政局统一向各区社保局(所)、财政局进行分配。各县(市)私营企业的养老保险费由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入库级次为县级。
  二、凡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或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及私营企业,均须在2001年5月底前向长沙市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局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并按规定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各县(市)、区社会保险机构和地税部门要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地税部门对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要抓紧做好摸底、清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要逐户做好登记工作,核定应缴养老保险费基数,并及时通知地税部门进行征收。
  三、2001年3月31日以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2001年单位按原缴费比例执行,个人缴费比例为7.5%。2001年4月1日以后新登记参保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2001年企业缴纳比例为16%,以后每年提高2%,直至20%为止。个人缴纳比例为7.5%。
  四、各参保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地税部门报送《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并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因发生人员异动应及时到参加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申报办理异动手续。
  五、为提高效率,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社保部门应于当月2日前将本月应征单位及应缴养老保险费数额(明细资料)送当地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实征养老保险费征收入库;并于每月25日和次月2日上午前分两次将实收养老保险费数据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提供明细资料。(各征收分(县)局按时将资料报市地税局一处,由市地税局统一向市社保局提供资料)
  六、各级劳动、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养老保险金,将征收的养老保险费及时准确记入企业及个人帐户,以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七、地方税务系统基层征收单位用于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成本费用,凡养老保险费入县(市)、区级金库的,由同级县(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的比例从财政预算中安排解决;凡入市级金库的,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的比例从财政预算中安排解决,按季预拨,年终结算。各级地税机关取得的征收成本费的使用、管理,市地税局将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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