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对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国发〔2003〕9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为了确保各项工作相互衔接、运转顺畅,经省局研究决定,对该“通知” 第二条的内容作如下调整, 请各级税务机关遵照执行。

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 对偏远地区月定额较低的“定期定额”纳税户,采用简易申报或简并征期的方法进行征收管理。

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