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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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