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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总是的批复》(国税函[2002]1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二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6号

已失效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冀国税函〔2001〕3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收购并拆解销售旧机动车,不属于78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不得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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