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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21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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