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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5] 22号《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财会字[199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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