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5] 22号《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财会字[199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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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5] 22号《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财会字[1995]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