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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设计及监理劳务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有关工程设计及监理劳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提供工程设计劳务,纳税地点为其机构所在地;提供工程监理劳务,纳税地点为受监工程所在地。

二、纳税人同时提供工程设计及监理劳务的,应按照合同载明的设计费、监理费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受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本通知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纳税人已将应纳税入库的,不再进行纳税地点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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