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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关于本通知第二条中“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经研究决定:按各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为标准,在此标准三倍以下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7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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