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总局,各地、州、市、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