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