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号)转发给你们,请知顾。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