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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管理办法》的使用范围

  《管理办法》仅适用于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对个人收购未税矿产品及需要加以控管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委托代征资源税,并严格加强管理。

  二、《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规定和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根据我省实际,为加强控管,堵塞漏洞,对以煤炭为主要原、燃料或洗、选煤的企业以及收购单位,可酌情列入代扣代缴范围,但仅限于省内业务往来。

  三、《资源税管理证明》的印制和管理

  (一)《资源税管理证明》由省局统一印制发放。

  (二)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资源税管理证明》按票证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其登记、领用及审批制度。

  (三)《资源税管理证明》的注销。扣缴义务人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清缴税款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资源税管理证明》注销,具体办法由各市税务局制定。

  (四)《资源税管理证明》中甲种证明的开具使用期限可缩短为半年或一季度,具体使用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为便于衔接,各地原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可执行到1998年12月底。

  五、各市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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